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9-0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7A)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疾病观察期、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4 ? 本合同有免赔额的约定,请您注意 2.5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7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对象 1.4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续保 2.4 保险责任 2.5 免赔额 2.6 费用补偿原则 2.7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年龄错误 6.4 急危重病及转院 6.5 联系方式变更 6.6 合同内容变更 6.7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公费医疗 7.2 社会医疗保险 7.3 周岁 7.4 指定医疗机构 7.5 住院 7.6 合理且必要 7.7 药品费 7.8 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7.9 意外伤害 7.10 重大疾病 7.11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7.12 醉酒 7.13 斗殴 7.14 毒品 7.15 酒后驾驶 7.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7 无有效行驶证 7.18 机动车 7.19 潜水 7.20 攀岩 7.21 探险 7.22 武术比赛 7.23 特技表演 7.24 精神疾患 7.25 遗传性疾病 7.26 先天性疾病 7.27 职业病 7.28 特定传染病 7.29 地方病 7.30 矫形、矫形手术 7.31 现金价值 7.32 有效身份证件 7.33 情形复杂 7.34 病情稳定 7.35 专科医生 7.3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7.3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7.3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39 永久不可逆 太平洋人寿[2017] 医疗保险

01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7A)条款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H2017A) 简称 乐享百万(H2017A)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乐享百万医疗保险 (H2017A) 合同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对象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人.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续保时,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

100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

100 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续保 您可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提出申请续保.在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 保后,本合同将自

1 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

1 年. 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 保处理,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 若我们停止本保险的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您,我们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 保申请.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30 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 期)后患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 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 , 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 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 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 偿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 额总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 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住院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对于被 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及其他住院 医疗费用) ,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为限,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 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 偿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金 额总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 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 ,或在疾病观察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住院治疗或在指定医疗 机构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 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我们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为限,在扣 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 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 和. (2)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也未从社会医疗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 偿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 用金额总和*60%.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我们 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 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 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 为限.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同一保险事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 险金不再给付. 2.5 免赔额 本合同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被保险人在

1 年保险期间内自行承担,本 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在保险期间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医疗保 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同一免赔额,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和社会医 疗保险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 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免赔额为

1 万元. 2.6 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除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 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 金时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2.7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 症) 、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

(10)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 、避孕、节育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 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11)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国际部病房、 外宾病房、VIP 病房、干部病房等)或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 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 6.4 急危重病及转院 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 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3)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

(14)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 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 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15)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 矫正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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