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6-30 |
2016 年9月6日, 我国正 式成为 《 〈生物多样性公约〉 关于获取 遗传资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 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以下简称《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 ) 缔约方, 这 标志着我国生物产业进入惠益共享时 代, 生物遗传资源监管工作将迈入日 趋规范化的法治轨道.
一、 相关背景 生物遗传资源是国家战略资源, 是生物产业的物质基础.由于各国遗 传资源禀赋存在巨大差异, 发达国家 生物产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从发展中国 家获取的遗传资源.长期以来, 发达 国家往往打着生物勘探的旗号, 未经批准和许可,肆意收集和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研究和开发出创新性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生物产品,再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垄断市场、技术和商业利润,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建立一个规范生物勘探、公平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惠益的国际制度. 公平公正地分享因利用生物遗传 资源产生的惠益是1993 年生效的《生 物多样性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的三大目标之一.为推动惠益分享目标的实现,1998 年,《公约》 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决定,成立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的特设工作组(ABS 工作组), 就获取与惠益分享议题开展谈判.经过十年的艰苦谈判,
2010 年, 《公约》 第十次缔约方大 会通过了《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 .
2014 年10 月,《名 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 正式生效, 标志着 《公约》 确立的生物遗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