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06-30

200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7页共18 页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占用的发生额 0.00 万元,余额 0.00 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1、与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城建房产 )接网费纠纷案

1998 年11 月, 本公司与城建房产签订的协议约定 城建房产组织投资建设的滑翔地区供暖系统无偿交付本公司使用并由 本公司收取采暖费;

对两个锅炉房规划范围外挂网供暖的,本公司虽可受理,但应于挂网施工前通知城建房产,并约定本公 司收取每平方米

55 元的挂网费,本公司与城建房产各受益 50% ,由于本公司在规定范围之外挂网收费之后,未通知城建房 产,也未将城建房产应得的收益返还对方,故城建房产诉至法院.2005 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返还城 建房产挂网费 1,662,706.47 元.2005 年9月城建房产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撤 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中民(3)合初第

177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9 年4月1日公司与城建房产签订《协议书》达成庭外和解.公司向城建房产支付分成接网费

1650 万元,城建房产协助公司补办原浑河 居住区 1#、2#锅炉房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

2、被担保单位借款到期未还款,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 (1)本公司为沈阳锅炉总厂贷款

960 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为

1994 年11 月25 日至

1998 年10 月30 日,贷款到期后, 沈阳锅炉总厂未还款,债权方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沈阳锅炉总厂偿还贷款本息

2213 万元且本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本公司已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2)本公司为沈阳科迅集团贷款 190.06 万美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

1999 年2月12 日至

2002 年2月12 日,贷款到期 后,沈阳科迅集团未还款.债权方诉至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沈阳科迅集团偿还贷款本金 190.06 万美及利息,且本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协议纠纷案

1997 年7月11 日,本公司与沈阳科讯集团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 沈阳科讯集团负责从美国进口废铝

1000 吨至大 连港,并负责办理一切手续,负责采购、销售等责任.本公司向该集团支付人民币

1000 万元.该集团保证在

1997 年12 月25 日前将本金

1000 万元以及 20%利润返还 .此后,该集团仅返还本金

253 万元,欠本金

747 万元及利息.

2007 年7月,本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 年12 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2007】沈中民三合 初字第

280 号判决,判令沈阳科讯集团偿还本公司借款本金

747 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

1997 年7月24 日起至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 .沈阳科讯集团对上述判决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6月3日对该案件下达了终审判决书,驳回科讯集团上诉,维持原判.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6.5.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6.5.3

2009 半年度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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