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6-30 |
13857101115 明镜 WEEKLY 周刊 交警提醒 法官说法 法治漫画 本专栏由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协办 邓亮 吕先生前不久新买了辆电动车, 当 他喜滋滋地去交警队给车上手续时, 却 被告知这辆车无法上牌.
车子符合相 关标准, 合格证、 发票等各类证件齐全, 咋就不行了? 吕先生非常疑惑, 对此, 交警部门给出了答复. 吕先生是衢州人, 1个多月前, 在网 上花3099元购买了这辆品牌为蓝克雷 斯的电动车.吕先生知道, 现在电动车 没有牌照禁止上路, 于是赶紧到交警部 门给电动车办理手续. 虽然车辆是网上购买, 但各类证件 齐全, 吕先生还特意让店家寄来了发 票. 结果告诉我这个车不能上牌. 吕 先生说, 理由是他购买的电动车品牌, 未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吕先生非常不能理解, 也很烦恼, 不能 上牌就不能上路, 那车不是白买了? 近日, 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 动车管理所民警对此作出了解答. 根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公告目录管 理. 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 管理所所长陈卫民说, 根据规定, 衢州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省级有关 部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及时 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 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市区销售和登记 上牌. 吕先生网购的品牌电动车, 并未 列入产品公告目录, 所以无法在本市登 记上牌. 陈卫民说, 目前可行的方法 是, 吕先生或选择退货, 或选择让厂家 申请将该品牌电动车列入浙江省产品 目录, 他买来的电动车才能上牌. 交警部门提醒, 现在网购越来越便 利, 但购买电动车之前, 要先咨询店主 车辆是否在浙江省产品目录内, 或者到 浙江省经信委网站上去查找确认想要 购买的电动车品牌是否在产品目录内. 风险 租个对象见父母.近年来, 各类租友网站、 App 兴起, 成为 社交新渠道和不少单身男女应对父母催婚的 神器 . 记者调查发现, 部分租友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个人信息泄 露、 暗藏色情服务、 引发财物纠纷等问题, 饱受争议并存在诸多 法律风险. 新华社 程硕 作 仅凭微信转账截图 能否要回借款 潘家永 案情回顾: 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 年8月16 日, 俞某打电话给唐某称自己父亲生病要交住 院费, 想向他借款
5000 元, 唐某很快在微信上 给俞某转了
5000 元.由于说好只是周转十来 天, 唐某也就没让俞某打借条.可一个月时间 过去了, 俞某也没有还款的意思, 唐某只好催 要, 不料俞某一口否认.由于没有借条, 唐某 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 唐某没有提供手机上转账 给被告俞某的原始页面, 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微信转账截屏显示的收款人 随风 就是被告 俞某.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唐某与被 告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近日判决驳回 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90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 当事人未能提供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由负 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转账截图虽然是一种证据材料, 但这只能 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 而无法证明借款人的身 份, 也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其 他如货款、 还款等性质的款项.因此, 简单、 唯 一的微信转账截图不符合证明标准.本案中, 原告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不仅属于孤证, 且证明力很弱, 既无法确认收款人 随风 就是 被告俞某, 更无法证明自己和俞某之间存在借 贷关系, 自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证件齐全的网购车咋上不了牌? 交警提醒: 购买前先查查浙江省电动车产品目录 法院公告2019年4月4日(2018 ) 浙0110民初9518号之二 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 浙江联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 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110民初9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 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