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6-30 |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达标判定.5
7 实施与监督.5 DBXX/ XXXXX―XXXX II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条 例》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 放控制,促进火电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位于山西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之 日后, 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 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函、董克、韩文辉、党晋华、贾宁、董新春、吴蔚.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1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DB14/T 1703-2018,与DB14/T 1703-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为强制性标准;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增加了达标判定方法. DBXX/ XXXXX―XXXX
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 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 煤电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
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 炉;
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