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6-30 |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6人,代表股份516,910,104股, 占本公 司总股份的42.2648%.其中: (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485,911,100股,占本公 司总股份的39.7301%.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30,999,004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5346%. (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本次会议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 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5人,代表公司股份40,094,72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7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与表决程序符合 《 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金、王骁驰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 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 《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516,457,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5%;
反对股数为45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4%;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 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39,642,32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8717%;
反对 45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1276%;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 公司章程》和《议事规 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