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6-30

其填报的明细单价则应是投标人对本采购项目所包含的具体的服务 进行详细列示的计算单价. 1.4 本项目采购合同必须经桂城街道司法所见证后才生效,见证费为中标金额的 1%, 招标人和中标人各付 50%,双方各自支付的见证费最高

5000 元封顶. 1.5 投标人应被认为在填报投标报价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有关章 节以及审查了所有相关资料,已确保本次招标的所有招标范围内的各种价格风险 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6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人民币 3980000.00 元(投标上限价);

否则,其投 标无效. 1.7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上限价 80%时,投标人必须对其报价提供详细的企 业成本分析说明及有关价格证明材料,否则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 价,作无效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 其企业成本,评委会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并以书面形式认定该投 标报价是否属于低于其企业自身成本竞价.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人的报价低 于其企业的成本价的,或者未按上述要求及时提供详细、完整的成本分析说明及 价格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视为没有在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 要求,作无效投标予以否决处理.

2、付款方式 和条件 2.1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30%;

2.2 设备进场安装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70%;

2.3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 额的 95%;

2.4 余款(合同总额的 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

3、完成时间 和地点 3.1 中标后接到招标人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中标人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 合格,并正常交付使用. 3.2 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包装 4.1 货物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包装出厂,交货时须为原厂未启封的全新包装,序列 -

9 - 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4.2 货物包装须适合于现行国内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在正常情况下的多次搬运和装 卸不被损毁. 5.验收标准 5.1 货物为中标人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明显划损、无任何 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5.2 所投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5.3 中标人应将关键产品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 等交付给招标人,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5.4 招标人按中标人提供的供货清单检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其它的技术资 料、检查产品及附件是否完整无损,技术资料是否与招标人的要求相符.如有损坏、 缺件等情况,中标人自行负责. 6.质保期及 售后服务 6.1 质量保证期: 从项目验收交付之日起, 所投的所有产品质保期均不少于

1 年. (若 国家和/或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所涉及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高于本项目的要 求,应按国家和/或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具体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6.2 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中标人负责免费解决(因招标人使用不当或其 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任何时候,中标人均不能免除因货物本身的缺陷 所应负的责任. 6.3 质保期一年内,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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