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01 |
(7)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8)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9)证书暂停期间仍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0)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1)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2)违反工程中心的其他规定或有可能导致强制性认证结论失实的情 况. 6.3.4 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正式聘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 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 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完成检 查任务. 6.3.5 特殊情况处理 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 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的纠正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 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 并终止检查. 6.4 认证评价与决定 工程中心对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 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