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1

(b) 职员有适当经验及资格;

(c) 有能力可取用工业装置及资源;

(d) 由申请?就本条例而委任以代其行事的?凭藉有关经验及对基本的法例规定的?般知识而有能力明白建筑工程及街道工.法例并无清晰及严格?规限注册?般建筑承建商在水务、喉管或排水工程方面有如「持牌水喉匠」般 的发牌审批要求,故 此注册?般建筑承建商根本是不能完全?替代「持牌水喉匠」的专业功能或独立?位.而现存楼宇的污水排放系统的维修、改变或加建,如 工程不涉及楼宇的结构,亦 不涉及将额外的渠管接驳至化粪池等,则有关工程会根 建筑物条例》第 41( 3A)条而被归类为豁免工程,亦即无需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等认可?士的处理.屋宇署祗笼统?在其网页?将?述的认可?士和承建商的资料,以『 有意提供各项楼宇安全服务的建筑专业?士名单』及『 有意承办各项楼宇安全服务的注册承建商名单』向 市民展示,而并没有同时将「 持牌水喉匠」的功能和名单公布,这是绝对不恰当的.本会必须强调,屋宇署现时公布处理排水方面工程的讯息和资料是片面、不完整、不足够的,也是不公平的.草案的不完整性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

2003 年建筑物( 修订)条 例草案》? ,建议为小型工程承办商订立监管制度,向立法会提交的编号CB(1)2292/02- 3(02) HPLB/BAB Paper/03/03 和CB(1)237/03-04(02) HPLB/BAB Paper/11/03 ? , 就排……/ 第?页香港水务专业协会LC/CBD(1)/BO(amendment)BC/29032004 第?页水工程这工种?,完全遗忘了已接受?年专业培训而领有专业牌照的水喉匠, 此举严重损害直接从事有关工作的合资格?士的专业、权益和生计.在整份文件?,政 府完全忽视合资格的专业技术?士的重要性.须 知每项工程都必须由合资格?士( 亦即政府承认的认可?士)完 成 ,但 在这份草案?,完全没有照顾和确认广大符合资格并拥有专业技术的「 持牌水喉匠」,祗简单?选择推行承办商制度,这绝对是本末倒置之做法.倘若依照草案的建议施行,将来每个处理「 给水」以 外的水务工程者都要以承办商身份注册,未 来的水务工程必定因为要面对商业登记费、各 类保险费及行政费等开支的增加,令 到工程成本大幅飞涨,进 ? 步加重市民和消费者的财政负担,这肯定绝非市民之福.水喉匠的要求和建议 排水系统工程的处理?直未受政府部门的重视,是政府的失职," 沙士"事件,方让政府惊觉排污处理不当的严重后果.监管注册制度是正确的、是有需要的,本会认为必须「以?为本」, 而承办商必须拥有或雇有相关的合资格?士,方 可接受为注册承办商;

就 正如现时的注册电业承办商制度,政府( 机电工程署)规 定有关注册电业承办商必须拥有或雇有不少於?名的注册电业工程?员,否则便属违规,其「 注册电业承办商」资 格即被取消,因 此 ,本 会对政府提交之是项草案有所保留,立法会不应草草通过立法.由於目前「持牌水喉匠」除 部份是有开设店铺外,其 余多是以「 自由身」(free lance) 方式接受工作或按次受雇於工程公司处理水务工程.所以,香港水务专业协会认为有关「排水」牌照的安排,应 该与「给水」牌 照统?处理,并附设在「持牌水喉匠」的 专业牌照内,公 开?、正 式?及合法?扩大「持牌水喉匠」的工作,让 「 持牌水喉匠」能 更名正言顺?专责处理所有与水管和水务有关的工作,而无需作其他不必要的更动程序,扰乱目前运作良好而又非常顺畅的情况.结语 本会谨请各位议员仔细琢磨本会和水喉匠的论点和现时行业的实际操作情况, 支持本会的建议,维护持牌水喉匠的专业权益和市民的利益.多谢各位议员取本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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