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7-01

(一)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以及法 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营运单位公章) ;

(三)退役安全分析报告;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质量保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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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核安全局按照规定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许可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申请材 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许可申请单位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国家核安全局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 面凭证;

需要技术审查的,一并告知技术审查的流程、计划节点和 预计的技术审查时间.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责.文件材料的格式及编写要求规定如下.

(一)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满足国家核安全局相应的要求;

(二)文件应具有总目录和分卷目录(篇幅较长有分卷时需有 分卷目录) ;

(三)所有文字、图纸和

图表均应清晰,图文内容要求不用放 大设备能直接阅读;

(四)对所使用的图例、符号应给予说明;

(五)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应予注明.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国家核安全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核设施安全 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与法 ―

10 ― 规标准的符合情况、分析计算结果复核、试验结果审核等.技术审 查流程包括:文件审查、计算校核、试验分析、技术交流和专家咨 询等. 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核设施种类和复杂程度,对技术审查时间作 出适当的安排.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要求回答国家核安全局在技 术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必要时补充文件资料. 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应当委托与 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审评.受委托的技 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核安全局在进行核设施重大安全问题技术决策时,应当咨 询核安全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满足核安全要求的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国家 核安全局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 可的决定,予以公告;

对不满足核安全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并说明理由. 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运行申请以及核设施转让 或变更营运单位申请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许可持有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范围和条件;

(三)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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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在核设施运行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国家核安全局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新的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对许可证规定 的事项作出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依法公开核设施安全许可文件.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 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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