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01 |
(五) 组织实 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 风险;
(六)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食 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 处理;
(七)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 责任;
(八) 组织开 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 诚信体系 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领 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 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 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 协助政府 主要负责人, 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 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督促 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 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 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 署、 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应 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 对地方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 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 指挥 棒 作用, 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跟踪督办、 履职检 查、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 政领导干部考核、 奖惩和使用、 调 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 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在 评优评先、 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在食品 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 履职尽责,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 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 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 险隐患,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 受重大损失的;
(二)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 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 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 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的;
(四) 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问责:
(一) 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 求, 或者履职不到位的;
(二)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社会影响恶劣 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 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 安全事故, 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 门有效处置,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 大损失的;
(四) 对隐瞒、 谎报、 缓报食品 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 违规插手、 干预食品安全 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 罪案件处理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 罪的, 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 补救措施, 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 安全事故重大损失、 挽回社会严重 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 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按照有关 规定从轻、 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 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 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乡镇 (街道) 党政 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场 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