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1 |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四) 地震、海啸;
(五)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或非法占用: (a) (Ⅰ)由任何合法组成的主管当局执行充公、国家征用或占用而致造成之 永久或短暂性丧失使用权;
(Ⅱ)由任何人士非法占用建筑物而致之永久丧失该建筑物之使用权. 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于永久性丧失使用权之前或于暂时丧失使用权期间内受保财产所受之 其它损毁仍负赔偿责任. (b)由任何政府机构下令对财产的毁坏.
(六) 由下列事故引致被保财产的损毁: (a) (Ⅰ)设计、物料、或工艺的谬误或缺陷、潜在瑕疵、潜在缺陷、逐步衰 坏、变形、扭曲、或自然损耗;
(Ⅱ)供水、气体、电力、燃料系统的中断或出入该房屋的排污系统失效;
(b) (Ⅰ)建筑物的倒塌或破裂;
(Ⅱ)腐蚀、锈蚀、温度极端或改变、受潮、干燥、湿或干腐朽、发霉、 萎缩、蒸发、失重、污染、沾染、颜色气味质地润饰的转变、光的作用、白蚁昆虫损坏、 或刮损;
除非该损失是直接由受被保财产或由置存该项财产的房屋的损毁所引致,而该项损毁并不 是保险单所列的除外事故所引致. (c) (Ⅰ)盗窃,除非该盗窃涉及以暴力或强行的方式进入或离开该承保单内 列明之建筑物;
(Ⅱ)欺诈或欺骗行为;
(Ⅲ)无缘故失踪或账项短缺、误存或误放资料、供应或送递物料短缺、 或文书或会计错误引致的短缺;
(Ⅳ)破裂、断裂、塌陷,或锅炉、节热器、气压容器、管组、或管道喷 嘴泄露或锅炉接焊失效;
(Ⅴ)机械或电机故障,或机器或装备错乱;
(Ⅵ)当房屋空置或废置时水箱器皿或喉管爆破溢出排放或泄露;
除非: 该损失是直接由受被保财产或由置存该项财产的房屋的损毁所引致,而该损毁并不是保险 单所列的除外事故所引致. (d) (Ⅰ)海岸或河道侵蚀;
(Ⅱ)地陷、地层升降或泥土倾泻;
(Ⅲ)人工堆填土地的正常下陷或新建筑物基础下陷;
(Ⅳ)风、雨、雹、霜、水淹、沙尘损毁存放在室外或在开放式建筑物 内可搬运财产、栏栅、及闸门;
(Ⅴ)凝固或熔化物疏忽漏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间接损失:停工、延期、或丧失市场,或任何其它后果损失,或任何情况的 间接损失;
(二)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 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