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1 |
(一)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 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16 年或
2017 年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包括 四表一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17 年任意三个月 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本项目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 本项目供应商须具备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财险类) ,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 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第一部分 政策性果树保险
一、工作内容
(一)参保对象:在贵阳行政区域内,从事葡萄、猕猴桃和樱桃种植生产的企业、农民
2 /45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优先承保获的脱贫攻坚产业基金投入支持的经营主体、采用 三变模式、创新机制带动低收入困难群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保险产品:果树(葡萄、猕猴桃、樱桃)自然灾害保险. 果树(葡萄、猕猴桃、樱桃)自然灾害保险 1. 市级统筹参保品种:葡萄、猕猴桃、樱桃(含树体和果实)及其大棚(含薄膜) ,均可 参保. 2. 参保范围及条件:①水果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管理规范要求,生长正常, 投保时未发生重大病虫害,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
②种植规模在
200 亩(含)以上;
③葡萄、 猕猴桃、樱桃应处于幼树期至成树期;
苗圃不得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
④种植场所不得位 于当地蓄洪、 行洪区内;
⑤大棚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的;
⑥大棚抗寒、 增温、保暖、补光性能良好,质量结构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
⑦大棚必须用于保险水 果生产. 3. 投保数量:葡萄、猕猴桃、樱桃参保面积
5 万亩. 4.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直接造成葡萄、猕 猴桃、樱桃或其种植大棚受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A、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B、风灾(6 级及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
C、山体滑坡、泥石流. 保险责任释义: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在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 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果树耐淹能力,造成果树 减产. 风灾:平均、瞬时风力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