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1 |
22 总则 (6.1―6.2)22 有害液体的初步筛选 (6.3―6.4)23 有害液体的详细评价 (6.5―6.12)23 有害液体的危害评价 (6.13―6.15)24 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的一般说明 (6.16―6.20)25 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的初步筛选 (6.21―6.25)25 对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的详细评价 (6.26―6.27)26 对气体、蒸汽和气溶胶的危害评价 (6.28―6.39)26 7. 爆炸.28 总则 (7.1―7.6)28 对固定的爆炸源的初步评价 (7.7―7.12)30 对固定的爆炸源的详细评价 (7.13―7.14)31 对可移动的爆炸源的初步评价 (7.15―7.16)31 对可移动的爆炸源详细评价 (7.17)31 危害评价 (7.18―7.21)31 8. 其他外部人为事件
32 总则 (8.1)32 火灾 (8.2―8.9)32 船只碰撞 (8.10―8.12)33 电磁干扰 (8.13―8.15)34 9. 行政管理方面 (9.1―9.5)34 参考文献.35 术语表.37 参与起草和审订的人员
39 认可安全标准的机构
41 1 1. 引言背景1.1. 核电厂所在地区的设施和人的活动可能会在某些条件下对核电厂安全产 生影响.应识别出电厂外部人为事件的潜在源,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现象的严 重性进行评价, 以导出适当的电厂设计基准. 为保证维持与设计假设的一致性, 还应在电厂的整个寿期内对这些设施和活动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 1.2. 本安全导则为履行关于电厂外部人为事件的安全要求出版物《核电厂安 全法规:选址》[1]的要求建议了行动、条件和规程,并提供了指导.本出版物 是对1981年作为安全丛书No.50-SG-S5颁布的 《与核电厂选址有关的外部人为事 件》安全导则的第一次修订. 1.3. 参考文献[1]规定了建立设计基准所要遵循的一般要求.按照参考文献[1] 的要求, 必须评估在该地区可能导致核电厂引起放射学后果的外部人为事件 的潜在性 ,并因此要求为那些影响安全的外部人为事件推导出充分的电厂设 计基准,以防止这类放射学后果的发生. 1.4. 在选址阶段,应充分考虑忽视以下这些场所的可能性,即这些场所在目 前或在可预见的未来有可能存在可能危及拟议电厂安全以及工程方案不可行或 难以实施的严重外部人为事件. 1.5. 可能有危害的大型设施的位置和相应的危害相对较易识别.但是还应考 虑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次要活动或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发展或新开展的活动产 生的影响的可能性,包括在电厂非核部分附近或其内部的潜在源的影响.这些 活动可能仅偶尔发生,随特定地点的实践而变化.不可能列出一份外部人为事 件潜在源的完整清单,因为每个厂址都是不一样的,而且工业、运输和土地利 用方面的实践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国与国之间也不相同.不过,本安全导则给 出了一份潜在源的清单,并进行了讨论. 1.6. 这里陈述的建议和资料是根据各国针对电厂外部人为事件保护核电厂的 实践导出的.根据这些实践经验,在此没有给出人为事件的分级法,因此在设 计基准中每个相互作用事件预期只有一个强度级别可供考虑.在一些情况下, 可以对该方法加以补充,把较低级行动确定性地添加到设计基准中并把这一行
2 动连同各种验收标准一同考虑;
不过,这种解决方法可以在采用一种不同的装 料情况时考虑(例如见第5章). 1.7. 任何外部人为事件设计基准的建立,取决于对地区特点以及对拟议电厂 的概念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了解.考虑到电厂设计对地区特点的依赖性,应反复 检验厂址和电厂的安全特性.在各种情况下,对特定电厂和厂址一起做最终验 收之前,应获得足够的电厂设计资料,以便让专家对解决与外部人为事件有关 问题的现实工程方案的可能性做出判断. 目的1.8. 本安全导则的目的是为一个电厂的厂址评估1 所要做的地区研究提供建 议和指导,以确定与来自电厂外部的源引起的人为事件有关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