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1 |
8、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危 害.
9、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 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 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 染物达标排放.
1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 察大队和当地环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