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1 |
2018 年1-7 月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指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1326 号致:厦门雷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业务 规则》《管理办法》《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8年8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首开幸 福广场)C座40-3四层、五层.本所在天津、上海、广州、深圳、西安、杭州、 南京、沈阳、海口、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均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 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 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本次申请股票挂牌应具备的条件等 法律意见书
4 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 项与公司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交流.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 并得到了公司依据 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 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至关 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 其他有关单位、 个人出具的证明及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 上述证明、 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 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 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 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相关 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 并 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法律事项 (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 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业务 发展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 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 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