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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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及以上的新建食用油库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食用油 库) ;
食用油库的改建、 扩建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食用油库的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 食用油库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 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
节 约用地, 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
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二、 食用油库的建设应推广散装运输技术, 采用成熟、 先进的计量设备, 提高食用油储存的现代化水 平,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 食用油库的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以近期建设规模为主, 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 食用油库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对于改、 扩建项目, 应充分利用已有条 件和设施. 第五条 食用油库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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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食用油库的建设规模, 按表
1 规定的库总容量划分为四个等级. 食用油库建设规模等级 表1建设规模等级 库总容量( m
3 ) 一40000及以上 二20000~40000以下 三10000~20000以下 四5000~10000以下 注:
二、
三、 四级食用油库建设标准均含下限值. 第七条 食用油库按使用功能分为供应库、 中转库、 储备库.不同功能食用油库的建设规模宜按下 列规定确定:
一、 供应库: 大城市按居民
1 0 个月的供应量;
中、 小城市及工矿区按居民
6 个月的供应量.并应考 虑流动人口、 食品工业的需用量.
二、 中转库: 按当地年油脂流转量的
1 /
3 ~
1 /
4 ;
不得小于四级;
沿海港口、 主要铁路干线的食用油库 建设规模不得小于二级.
三、 储备库: 按计划储备量. 第八条 新建食用油库由下列生产设施、 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构成.
一、 生产设施主要包括: 钢板油罐及输油管线、 泵油房及计量房、 油罐区地坪、 护油堤等.
二、 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融油房, 灌油房, 洗桶间、 化验室、 锅炉房、 变配电间、 机修间、 物 料器材库、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 道路等.
三、 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主要包括: 办公业务用房、 宿舍、 食堂、 浴室等. 第九条 食用油库辅助生产设施及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设施和条件;
四 级库的非生产性项目应不建或从简设置.对于厂 -库、 食用油库 -粮库合建的项目应合用配套设施及 行政管理与生活福利设施. 第十条 食用油库应根据建设规模、 使用功能及当地的运输条件, 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后, 可考虑 与有关单位共同建设、 使用铁路专用线、 码头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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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建库条件 第十一条 食用油库的库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油源充足, 流向合理, 效益显著;
二、 具有便利的公路、 铁路或水运交通条件;
三、 具有较平坦的地形及良好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设计洪水频率为
1 /
5 0 以上的地区;
四、 具有良好的水、 电等外部协作条件;
五、 库址与邻近产生污染源的生产单位及设施保持一定距离, 并位于污染源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 侧. 第十二条 不同使用功能的食用油库选址与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