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07-01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 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 -7-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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