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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1. 一般资料本公司为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在开曼群岛根旱汗痉ǖ22章 (二 零零三年修订本) 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 ) 上市.直接及最终控股公司为於台湾注册成立之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亚 洲水泥」 ) ,其股份於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位於Century Yar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T, George Town, Grand Cayman, British West Indies,而主要营业地点位於香港铜锣湾礼顿道103号力宝礼顿大厦11 楼B室部分. 本集团主要业务为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 ) 生产及销售水泥、混凝土及相关产品.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 2. 编制基准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愀哿辖灰姿邢薰局と鲜泄嬖蚋铰16之适用披露要求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 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 所颁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国 际会计准则第34号」 ) 「中期财务报告」 编制. 3. 主要会计政策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根烦杀净急嘀,惟若干按公平值计量之金融工具则除外. 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使用之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与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财务报表所依循者相同. 此外,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将一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冲工具, 以对冲美元浮息银行借贷产生之利率风险(现 金流对冲) .会计政策载於下文. 对冲会计处理於对冲关系开始时,本集团将对冲工具与被对冲项目之关系,连同其风险管理目标及其进行不同对冲交易之策略一并记录.此外,於对冲开始时及於其持续进行时,本集团记录在对冲关系中采用之对冲工具是否能高度有效抵销被对冲项目之公平值或现金流变动. 现金流对冲衍生工具公平值变动之实际部分(即 指定并符合资格作为现金流对冲者) 於其他全面收入中确认.有关非实际部分之盈亏即时於损益中确认为其他盈亏. 先前於其他全面收入确认并於股本累计之金额(对 冲储备) 於被对冲项目获确认为损益之期间内重新分类为损益. C
8 C 对冲会计处理已於本集团撤销对冲关系、对冲工具届满或已被出售、终止或获行使,或不再符合资格作出对冲会计处理时终止.任何於该时在权益累计之盈亏仍旧属入权益, 并於预测交易最终於损益确认时予以确认.当预测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在权益累计之盈亏即时於损益中确认. 於本中期期间,本集团已首次应用多项新订或经修订准则及诠释(「新 订或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 於本中期期间应用上述新订或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无对在此等简明综合财务报表申报之金额及或 载於此等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之披露事宜造成重大影响. 本集团并未提早应用下列已颁布但尚未生效之新订或经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修 订本) 披露-转让金融资产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综合财务报表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共同安排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披露於其他实体之权益2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平值计量2 国际核数准则第1号 (修 订本) 呈列其他全面收入项目4 国际核数准则第12号 (修 订本) 递延税项:收回相关资产3 国际核数准则第19号 (二 零一一年经修订) 雇员利益2 国际核数准则第27号 (二 零一一年经修订) 独立财务报表2 国际核数准则第28号 (二 零一一年经修订) 投资於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