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1
表格一〔附例第四条〕 公众宪生及文康市政条例v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w 火葬申请书(本人 为死者 ) ? ? ? ? ? ? ? ? ? 之遗嘱执行人 在香港之现存最亲亲属 之遗嘱执行人或在香港之现存最亲亲属之受权人或代理人 亲笔签署之书面指示持有人 之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认证书合法领受人 逝世后由宪生署署长选派之代表 死者於二 年月日在 * 逝世 *证实为死产 ,本人现 * 该人之遗骸 * 一政府 申请将 * 该死产胎儿 火葬,火葬地点为 * ? 火葬场.

兹按照火葬及纪念花园 * 附例/ *v新界w规例第四条之规定,特附上所需之证明书. 本申请书之日期:二年月日签署: 地址: 警告:任何人士,如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死者有遗书指示切勿将其遗骸火葬,而该人士仍填递本申请书者,即属违法. 注:任何人士如对被取消或拒发火葬许可证感到不满,可於接获通知后十四日内,向牌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删去不适用字句. ? 私人火葬场名称. 授权书 致o生署署长: 本人_身份证号码:为死者之现授权身份证号码:代本人依香 港法例第 132M 章向o生署署长申请死者遗骸的火葬许可证. 签署: 日期: Emergency Response 紧急应变及资讯处 and Information Branch 港口o生处 Port Health Office 火葬许可证申请须知 甲 根愀鄯 132M 章,火化遗骸须要得到o生署署长的许可证. 下列人仕可按法例所列他们之间的优先次序递交许可证的申请: (a) 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其妥为授权的受权人或代理人;

(b) 在提出申请时,死者在香港尚存的最亲亲属,或该亲属妥为授权的 受权人或代理人;

(c) 管有一份看来是死者签署的书面指示的人,而在该指示中,死者要 求将其遗骸火化;

(d) 具有资格获授予遗产管理书或遗嘱认证的人;

(e) 就其遗骸而提出申请的有关死者去世

48 小时届满后,o生署署长 认为是适当提出该项申请的人. 乙 火葬许可证申请人应递交以下正本文件予任何一间o生署火葬许可 证办事处: (a) 火葬申请书 (香港法例第 132M 章表格一);

(b) 医学证明书(火葬) (香港法例第 132M 章表格二)? ;

(c) 死亡登记证明书 (香港法例第

174 章表格十二);

(d) 死因医学证明书 (香港法例第

174 章表格十八)* ;

(e) 死者的身份证;

(f) 申请人的身份证;

(g) (如有) 死亡登记记项的核证副本(一般称为死亡证明书). 文件 (c)、(e)、(f) 和(g) 会发还给申请人.其他文件将不获发还. o生防护中心乃o生署 下执行疾病预防 及控制的专业架构 The Centre for Health Protection is a professional arm of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for 香港九龙观塘巧明街100号Landmark East友邦九龙大厦11楼1101室Suite 1101, 11/F, AIA Kowloon Tower, Landmark East, disease prevention and

100 How Ming Street, 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 control -

2 - 丙 火葬许可证的申请可由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死者在香港尚存的最亲 亲属的受权人或代理人办理.受权人或代理人应额外递交下列文件: (a) 授权书的正本;

(b) 授权人的身份证副本;

(c) 受权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正本及副本. 丁 如申请非活产婴儿的火葬许可证,母亲须递交以下正本文件: (a) 火葬申请书 (香港法例第 132M 章表格一);

(b) 婴儿非活产证明书 (香港法例第

174 章表格十三) * ;

(c) 母亲的身份证. 戊 非活产婴儿的火葬许可证可由父亲办理或由母亲授权的受权人或代 理人办理.受权人或代理人应递交丙部的额外文件,而父亲应额外递 交下列文件: (a) 父亲身份证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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