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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3801-2015 代替GB 13801-2009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rematory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5-04-16 发布 2015-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13801-2015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5 GB 13801-2015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 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火葬场排放的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 按照批复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广州市殡葬服务 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4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7月1日起实施.自2015 年7月1日起,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GB 1380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13801-2015

1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区域内遗体处理、遗物祭品焚烧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火葬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 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油式火化机、燃气式火化机、其他新型燃料火化机及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 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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