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07-01 |
50 查核机制51 新南威尔士的《1998 ?儿童及青少?委员会法?》54 西澳大?亚的《2004 ?与儿童共处工作(刑事罪?纪?查核)法?》55 南非法?委员会的《2002 ?性罪?报告书》56 总结57 第第44章章建建议议5588引言58 公众谘询59 ?建议在社区内作出广泛通告59 受谘询者的回应59 我们的看法59 性罪?定罪纪?查核60 受谘询者的回应60 反对上述建议机制者所提出的?61 自新61 人权61 歧视63 首先全面检讨性罪?63 我们的看法63 建议机制的局限63 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为能?人士有关工作64 甚麽是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为能?人士有关工作?65 iv 页页受谘询者的回应65 我们的看法65 关於应?清楚地述明 与儿童有关工作 的?别65 志愿工作者应否纳入建议的机制中67 关於法定监护人应获准在适当情况下要求进?查核67 关於该机制所提供的保障应只涵盖未满16 岁的儿童67 工作 的定义68 查核?应是强制性的69 受谘询者的回应69 我们的看法69 建议的机制应否同样适用於现有雇员及准雇员70 受谘询者的回应71 我们的看法71 施?方式73 关於刑事定罪纪?的查阅资?要求的背景资?73 关於无犯罪纪?证明书的背景资?74 谘询文件中建议的施?方式74 受谘询者的回应78 我们的看法78 建议机制所涵盖的罪?种?79 受谘询者的回应79 我们的看法80 定罪纪?以外的资?84 受谘询者的回应及我们的看法85 已失时效的定罪86 受谘询者的回应86 我们的看法87 观察所得及结?87 第第55章章建建议议摘摘要要89 附附件件《关於性罪犯名册的?时建议》谘询文件的回应者91
1 导导言言研研究究围围1.
2006 ?4月,?政司司长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向法?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提出一项研究课题,就是检讨与香港的性罪?以及相关罪?有关的现?法?.2006 ?10 月,小组委员会的研究围扩阔为下述者: 就《刑事罪?条?》(第200 章)第XII 部之下的性罪?及相关的罪?以及该条?第VI 部之下的??罪,检讨规管该等罪?的普通法及成文法,包括适用於该等罪?的刑罚,同时考虑应否就被裁定干犯该等罪?的罪犯设?登记制?,并对有关法?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改革建议. 小小组组委委员员会会2. 性罪?检讨小组委员会於2006 ?7月委出,负责就有关法?的现况进?研究和提出意?,并提出改革建议.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如下:邓?勤先生,SC ( 主席)资深大?师伍江美妮?士z任期由2009 ?6月起{保安局首席助?秘书长朱耀光博士z任期至2007 ?12 月止{香港大学社会学系助?教授?仲平博士?政司高级助?刑事检控专员?均兴先生z任期由2008 ?1月起{香港警务处高级警司(刑事支援)吴维敏?士大?师2马兆业先生z任期至2008 ?1月止{香港警务处高级警司(刑事支援)夏博义先生,SC 资深大?师麦周淑霞?士社会福?署助?署长(家庭及儿童福?)张达明先生香港大学法?专业学系助?教授张慧?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廖?可期?士z任期至2009 ?6月止{保安局首席助?秘书长??琪教授z任期由2008 ?9月起{香港大学社会学系系主任鲍安迪先生何敦、麦至?、鲍富?师?合夥人云嘉琪?士(秘书)法?改革委员会高级政府?师至至今今的的工工作作进进展展3. 小组委员会自从组成后,一直定期举?会议以探讨在其研究围内的各个议题.小组委员会的研究围显然十分广泛,涵盖多个?别的性罪?,而其中?少涉及有争议的?点,需要谨慎和明智地平衡所牵涉的关键考虑因素.由於预计完成全部的检讨工作会耗时颇长,因此我们决定研究围应分阶段处?.4. 法改会察觉到,能否就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人进?性罪?定罪纪?查核,是迫?需要处?的问题.近?多位法官所表达的司法意?,以至各方传媒反映市民大众忧虑的报道,均显示有需要及早而非稍后才处?这个课题.3公公众众谘谘询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