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1

第三章 岗位设置方案变更、岗位增设与核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变更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经核 准变更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 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变更核准程序如下:

(一)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变更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社部门 核准;

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二) 县 (市区) 所属事业单位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由同级 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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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数额内实行调控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经核准 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保持不 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 以变更:

(一) 事业单位出现新设、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 设置的.

(二) 因机构改革、单位划转等原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须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四) 实行人事制度改革,成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或者转制为企业的.

(五)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 务,确需增设或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十四条 因事业发展、职能调整、引进人才以及其它原因 需增设岗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事业单位向人社部门报送岗位 总量增设及调整各等级岗位结构比例的申请,人社部门按照人事 管理权限核准或报批.对未经核准或报批自行增设的岗位,不予 认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划转等情况,应对设定的岗 位总量、结构比例等进行相应核减,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将核减方案报人社部门审批. - -

5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出现新设、合并、变更的,应按人事管 理权限向人社部门重新报批岗位设置方案,人社部门核准后,主 管部门根据变更情况,及时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等进行相应调 整.如申报成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或转制为企业的,按 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向人社部门报备,核减岗位总量及各 等级岗位职数.

第四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以人 社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在核定的岗位总 量、类别、等级及结构比例范围内设定岗位.在设定岗位的前提 下,严格聘用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 聘用. 第十八条 岗位聘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任职资格或专业技能;

(三) 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定岗位;

(四) 经过竞聘上岗等相关程序;

(五) 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六) 具备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十九条 岗位聘用审批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岗位的一个 聘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聘用期满,应根据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 案,按照优胜劣汰、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新一轮竞聘上岗,在单 - -

6 位公示一周,无异议者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批,办理聘 用手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 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对于 双肩挑 人员,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 (或 直接明确为管理岗位) 和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兑现相应的 岗位工资.关于 双肩挑 的具体规定按照省人社厅的有关文件 执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用.专业技 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工 勤技能等级评审 (考评)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高、 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聘用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及省以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岗位需要、职责任务 与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 位,应具备准入控制的执业 (职业) 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在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前,博士学位 人员可聘用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特别优 秀的紧缺专业博士可通过特设岗位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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