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02 |
2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 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 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废钢铁加工 配送企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 责对符合 《准入条件》 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协助做好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 建立 和维护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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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 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 三同时 、排污许可等 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 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 企业可向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 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 《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 否符合 《准入条件》 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规模、 工艺和装备、 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 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 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 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 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 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
3 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后, 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 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必要的现场核实, 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 企业名单.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 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 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 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 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公告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信息管理和公示公开,不断完善企业主体、社会监督、政府 监管的信息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对已公告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于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