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02 |
一、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
(一)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 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对开发企业开展业务培训,宣传住 房公积金惠民政策, 严格按规定时限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 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 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 优质服务.
(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 准予贷款的, 通知银 行办理贷款手续;
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受托银行要进一 步提升征信、房产查询效率,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 应保障商业贷款部分的资金配套,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 申请,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 考核, 督促受托银行履行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约定事项, 对 不履行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事项的, 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 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销售商品房时, 应当充分尊重缴存职工选 -3- 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限制、阻挠、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 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 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 应在土地出 让合同中约定不得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 《按 揭项目合作协议》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限制、阻挠、拒绝符合住房公积 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 合肥市房 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约谈房地产开 发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 建立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损害住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情节严重、 拒不 整改的,可采取公开曝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等方式,严肃处理.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部门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