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9-08 |
近日,本公司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09】郑仲裁字第
314 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此次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 被告: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 该案于
2009 年10 月27 日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3 年6月26 日,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1*410t/h 高温高压煤粉锅炉买卖合同》 ,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河 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交付了整台锅炉设备,但该公司拖欠本公司合同款共计 1432.5 万元,本公司曾多次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款项,但都未得 到任何回应.2009 年10 月22 日,本公司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 仲裁委员会裁决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 1432.5 万元, 承担违约金及利息共计 664.36 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合同、还款备忘录等相关 证据.
三、有关本案的前期披露情况 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16日在《证券时报》 、 《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 ,公告编号:2009-033
四、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于
2010 年3月8日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
314 号裁
2 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 1432.5 万元;
2、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中,设备欠款 1125.25 万元,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为
2005 年6月7日,质保金 307.25 万元,欠款 利息计算起始日期为
2006 年12 月7日,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上述
一、二项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申请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 173,411 元,由被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承担.被 申请人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武汉锅炉股 份有限公司.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的裁决,避免了本公司因该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此案的裁决结果对 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七、备查文件
1、郑州仲裁委员会第(295)号、第(314)号受理通知书.
2、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
314 号裁决书.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