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2 |
3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4 年4月3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 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包括: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013 年度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 、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关 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关于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关于公司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关于增补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 《关于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关于公司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已就存在关联关系的审议事项在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中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并进行了现场公布.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
4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公告所列明的《2013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等十三项议案.该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 通过;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署.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符合 《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