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7-02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 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 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 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 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 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 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 不再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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