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02 |
6 ― 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居民委员会,将 国有农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公 共财政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农场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功能. ( 三)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应将 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规划,依法编制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 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农垦纳入其中 并同步组织实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共服务和基 础设施建设. ( 四)妥善处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对国有农 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 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处理.
五、实施步骤 ( 一)调查摸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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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8月底前) .调查统计国有农 场办社会机构、人员、资产、债务等基本情况.以改革前一年底 的国有农场决算数为依据,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 收入及支出 ( 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在内的全部支 出) ,在进行资产、债务清查时,账内外挂账的社会性支出均应 纳入清查范围. ( 二)方案制定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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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9月至2
0 1 7年1 0月) .地方政 ―
7 ― 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据本方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 方案,明确改革范围、改革内容、改革方式及机构编制、人员安 置、债务处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安排,细化路线图和时间表, 明确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实施方案要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改革相关报表 ( 附件2至附件5 ) ,并于2
0 1 7年1 0月底前上报备 案.省属农场实施方案由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协商所在地政府 制定. ( 三)组织实施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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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1 1月至2
0 1 8年6月) .地方政 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改革政策办理人员、资产、债务等移交手 续,落实相应经费,确保市县属农场办社会职能于2
0 1 7年底全 部移交、一步到位.省属农场先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待条件成 熟再移交地方政府. ( 四)总结检查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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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7月至2
0 1 8年1 2月) .地方政 府要全面总结改革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备案,督查组将按上 报材料进行抽查.
六、工作要求 ( 一)统一思想认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国家、国 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 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 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改革精神,真实准确摸清底数,科学制定实 施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 二)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落实 《 实―8―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事关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地方政府要 按照 《 实施意见》要求,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 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分工责任,精心谋划、全力推动. 各级农业、财政、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编办等 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平稳过 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 ( 三)强化基础工作.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 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相关基础工作.全面梳理国有农场承担的 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结合拟采取的 改革方式,以改革前一年底的国有农场决算数为依据,锁定各类 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 案卷宗,做好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系统 性. ( 四)建立激励机制.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本原 则上按隶属关系分级承担.为调动市、县政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 会职能改革的积极性,根据各地农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地方 财力、改革任务量和措施效果,通过先改后补方式给予适当补 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督察制度,对各地国有农场办社 会职能改革进行督察.各地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目 标完成的真实性、补助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对改革中发生的 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