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02 |
11、招标文件的澄清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 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招标采购单位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 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招标采购单位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 形式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1.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 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 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2、招标文件的修改 12.1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 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遗. 12.2 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 式向招标采购单位确认. 项目名称:肇庆高新区广佛肇城际轨道大旺站前广场实行环卫、绿化养护管理市场化运作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广建咨询(肇招)2018-0018
9 12.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 位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数量
13、投标语言及计量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 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 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 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13.2 除非招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