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02

180 天止. (3)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在医院进行门(急) 诊或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以上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 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 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 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费用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 责任免除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急)诊或住院治疗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 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门(急)诊病历、复式处方或处方复印件(如门诊收据中含收费明细的, 以收据中的明细为准,可不提供复式处方或处方复印件) 、各项检查、检验报 告单;

(5)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包 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 、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 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6)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我们若调整保险费费率,将及时通知您,本附加险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