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2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 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 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 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 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 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 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 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 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 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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