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02

4 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 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 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 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 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 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 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

保护用户信息 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 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的原则,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 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 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 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产业监测 ?2014 咨询合作需要,特殊定制,未经同意,不得转载.请致电 400-007-6879 2015.02.11 Page

5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

2015 年3月1日施行. 来源:通信世界网

2015 年02 月04 日 网络电商监管相关规范将出台 日前,全国工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工商总局 副局长马正其介绍,今年要制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销售商 品质量抽检有关规范,出台《电商企业落实新〈消法〉7 日无理由退货指引》 ,提高 消费维权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在与淘宝握手言和之后,对网络电商的监管依 然是工商总局的工作重点. 在2014 年,工商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10.4 万件,案值 5.46 亿元,有 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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