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9-05 |
前言认真学习和遵守校规校纪,树立牢固的纪律观念,确立良好 的行为规范,为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而努力是每位高校学子应尽 的义务.为了帮助我校学生深入学习和了解《厦门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和《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 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我处从以往特别是
2005 年9月以 来的学生违纪案例中精心挑选出一些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作为 学习的辅助材料,内容涵盖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希望广大 同学能引以为戒,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 为一名德才兼备的厦大学子.
2018 年八月,学校再次对违纪处分规定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修订后的《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 (2017 年修订) 》 和 《厦门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 (可在学工作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本案例选编中所选 取的案例,2017 年9月1日前作出处分所依据是
2014 版的规定,
2017 年9月1日后作出处分所依据的才是目前正在适用的
2017 版规定,学习相关案例时,可以结合新旧规定一起学习.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1 目录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2 1.考试时传递答案
3 2.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
4 3.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
5 4.考试时借口上卫生间作弊
6 5.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试题和答案
7 6.购买考试答案作弊
8 7.协助他人作弊
9 8.找他人代替考试
10 9.代替他人答卷
11 10.英语四级考试当 枪手
12 11.考试时擅自离开考场
13 12.考试时请人代交试卷
14 13.卷面雷同认定为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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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违纪行为.16 14.毕业答辩论文被发现抄袭
16 15.伪造荣誉证书
17 16.破坏热水器刷卡机
18 17.入室盗窃
19 18.盗窃公共财物
20 19.触犯法律被判刑
21 20.因琐事争执酿成打架
22 21.使用他人校园卡消费
23 22.球赛中殴打对方球员
24 23.未经请假擅自离校
25 24.网上发表错误言论
26 25.BBS 上散布虚假消息.28 26.BBS 帐号借给他人发表侮辱性文章.29 27.煽动罢课、游行
30 28.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
31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2 29.出租学校安排的宿舍
32 30.违规使用电热棒酿火灾
33 31.禁止在校园内传教
34 32.毕业前夕酗酒闹事
35 33.吸食毒品
36 34.非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擅自修改成绩
37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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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学生诚信及良好道德品 质的形成,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目的的实现, 因此我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了《规定》和《办法》,加强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教育和管理. 【提示】 《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骗 取免修或免试资格,或者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发现学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列举了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 具体行为.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3 1.考试时传递答案 【违纪事实及处分】 郑某,男,我校某学院
2006 级本科生. 俞某,男,我校某学院
2006 级本科生. 在2010 年1月14 日上午的期末考试中,郑某向同学俞某传 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在俞某接收该纸条时,被监考老师发 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这两名学生的行为构成了考试作弊, 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两人记过处分. 【评析】 互相传递答案是最常见的作弊方式之一,违反了考场纪律, 并且扰乱了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在考试中 传、接物品或者交 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4 2.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 【违纪事实及处分】 黄某,男,我校某学院
2013 级硕士生.
2016 年1月16 日上午,在某课程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 场,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五条,黄某的行为构成了考试违纪,鉴于其 主观上并无作弊的意图,且情节较轻,学校根据《规定》第八条、 第三十二条给予黄某严重警告处分. 【评析】 现代电子产品的发展,为学生储存学习资料提供了更多的载 体.虽然黄某考试时主观并无作弊的意图,但根据《办法》第五 条规定,该行为构成了考试违纪.特别要注意的是,考试时不能 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手机、MP4 等), 一旦携带,即使未有作弊意图,但是同样违反了考场纪律,构成 了考试违纪. 【提示】 《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 放在指定位置的 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5 3.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 【违纪事实及处分】 李某,男,我校某学院
2008 级本科生. 林某,男,我校某学院
2008 级本科生.
2011 年1月12 日下午, 李某由于重修, 从校本部到漳州校区 参加某课程期末考试,但他担心考试不能通过,于是邀请同班同 学林某与其一同参加考试,以便在考试中遇到疑问时询问,在考 试过程中,林某在自己的考卷上填写了李某的姓名,被监考老师 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李某和林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鉴 于事后两人的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 两人留校察看处分. 【评析】 这起作弊事件由于是两个人预先合谋的行为,比起单人作弊 而言情节较为严重,相应的处分也较重. 【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考试时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 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属于考试作弊.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6 4.考试时借口上卫生间作弊 【违纪事实及处分】 卢某,男,我校某学院
2007 级本科生.
2010 年1月19 日上午,卢某在参加期末考试过程中,向老 师提出要上洗手间.经老师批准后,卢某出了考场.卢某利用上 洗手间的机会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当 即予以没收. 按照《办法》第六条,卢某的行为构成了考试作弊,学校根 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卢某记过处分. 【评析】 利用上卫生间的机会作弊属于有预谋的行为,而且利用了监 考老师的信任,扰乱了考场的秩序. 【提示】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 在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 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 属于考试作弊.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7 5.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试题和答案 【违纪事实及处分】 冯某,女,我校某学院
2008 级本科生. 徐某,女,我校某学院
2008 级本科生.
2010 年6月5日上午,冯某参加期末考试时,将考试题目通 过手机短信发给考场外的徐某,由徐某查阅书籍后,将答案编辑 成手机短信再发给冯某,被巡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冯某和徐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鉴 于这两名学生事后的认错较为主动、诚恳,学校根据《规定》第 三十二条,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 【评析】 现代通讯设备的发展,为学生作弊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近 年来,利用通讯设备作弊之风愈演愈烈.这种作弊形式覆盖面广, 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严重影响考风,败坏学生的诚信意识.因此,为遏制这种作弊行为继续蔓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列为开除学籍的情形 之一.我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和 第六项: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实体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的 均属考试作弊.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8 6.购买考试答案作弊 【违纪事实及处分】 柴某,女,我校某学院
2009 级本科生.
2010 年12 月22 日上午,柴某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时,随 身携带手机和耳塞参加考试,并使用上述通讯工具接收信息,被 监考老师发现.经调查,柴某于考试前通过网络联系他人购买四 级考试答案和耳塞,由对方在考试时用手机向自己传递答案. 按照《办法》第六条,柴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且情节较为 严重,鉴于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评析】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的传递越来越快捷和简便,一些不法 分子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从事违法活动,其中出售国家考试信 息就是很典型的一种.购买、传播考试题目和答案等信息,不仅 仅是违纪行为,严重的还将触犯法律. 【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和 第六项: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实体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的 均属考试作弊.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9 7.协助他人作弊 【违纪事实及处分】 蔡某,女,我校某学院
2008 级本科生. 某次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前,蔡某在网络上发现并加 入一个兜售
四、六级答案的 QQ 群,得知可以购买答案后,便将 信息告诉准备参加考试的同学田某,田某同意购买,蔡某便将田 某的电话留在 QQ 群上.之后,田某携带手机在参加四级考试时 作弊. 蔡某在田某考试作弊预备阶段起了辅助作用, 为教育其本人, 给予记过处分. 【评析】 蔡某在考试前传播有关作弊信息并协助考试作弊的不正当 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并间接导致了他人作弊.对此行为,我们 仍然参照考试作弊处理.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错误地认为自己 没有实际参与作弊的行为就不会构成考试作弊. 【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十四项: 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10 8.找他人代替考试 【违纪事实及处分】 刘某 A,男,我校某学院
2013 级本科生. 刘某 B,男,我校某学院
2013 级本科生.
2016 年7月13 日上午,在厦门大学某课程考试中,刘某 A 请他人冒名代替自己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 《办法》 第六条, 刘某 A 和刘某 B 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鉴于这两名学生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 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 【评析】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是由当事人预先合谋而采取 的作弊行为,性质要比单人作弊严重,同样属于《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之一. 这 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千万不能因为人情的关系去充当 枪手 . 【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 试的 属于考试作弊.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转载、使用.
11 9.代替他人答卷 【违纪事实及处分】 万某,男,我校某学院
2006 级本科生. 李某,男,我校某学院
2006 级本科生.
2009 年6月18 日下午进行期末考试时,万某在临交卷时代 替同学李某答卷,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万某和李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鉴 于这两名学生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 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 【评析】 此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