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2 |
39 号及国际财务报告 准则第
7 号修订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7 号金融工具:披露-金融资产 的重新分类 的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第
11 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2 号-集团与库存股份交易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第
12 号 服务特许权安排 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第
14 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
19 号-界定福利资产限额、最低资 金要求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采纳该等新诠释及修订未对本财务报表产生任何财务影响,本财务报表应用的会计政策亦无 任何重大变动. 3. 分部资料 本集团於年内的收入及溢利主要来自对国内建筑工程的幕墙供应及安装服务.本集团的主要 资产位於中国大陆.因此,并无按业务及地区分部分析.
5 4. 收入 收入 (即本集团的营业额) 指建筑合同的合同收入的适当比例及所提供服务的价值,扣除营业 税及政府附加税;
及已售货品的发票价值,扣除增值税及政府附加税,并已就退货及贸易折 扣作出准备. 收入分析如下: 二零零八年 二零零七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建筑合同 822,452 530,948 货品销售 79,306 72,777 提供设计服务 1,540
963 903,298 604,688 5. 除税前溢利 二零零八年 二零零七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建筑合同及设计服务成本 654,172 434,365 已售存货成本 62,086 58,399 折旧 4,047 2,504 预付土地租赁款项摊销
19 19 经营租赁之最低租赁付款 1,096
376 研究成本 3,930
578 核数师酬金 1,115
53 员工成本 (包括董事薪酬及退休基金供款) 19,516 12,342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减值
227 357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收益 C (30) 现有股份上市之相关交易成本 21,728 C 汇兑亏损
84 202
6 6. 所得税 本集团须就其成员公司所处及运营的司法权区所产生或赚取的溢利,按实体基准交纳所得税. 本公司为於百慕达注册的税务豁免公司,主要透过中国的附属公司开展经营业务. 由於年内本集团并无在香港产生或取得可估溢利,故概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 ( 「新企业所得税法」 ) , 并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广泛的改革,包括但不限於统一内资 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 25%. 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颁布 《国发 [2007] 第39 号》 文件-国务院关於实施企业 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a) 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其税率将於五年内过渡为25%,其 中二零零八年税率为 18%,二零零九年税率为 20%,二零一零年税率为 22%,二零一一年 税率为 24% 及二零一二年税率为 25%;
(b) 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将继续 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优惠待遇至期满为止;
及(c) 有权自上述过渡优惠政策中获益的企业须为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前注册成立并于行政 机构如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 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本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珠海 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珠海兴业」 ) 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新能源」 ) 须缴纳 以下中国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