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07-02

2016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6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 中国外 商 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毕马威观察 世界各国的实际经验表明,对于增值税而言,诸如销售储值卡一般的简 单交易行为都会产生许多复杂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布53 号公告是希 望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增值税条例进行解释说明与规范. 根据53 号公告,我们针对这类在国际范围上出现的复杂问题提出以下几 点解读. 如何界定预付卡?

53 号公告是一系列最新颁布关于预付卡法律法规的一部分,《单用途商 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是由商务部发制定的,针对单一用途的预 付卡的监管法规.除此以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 务管理办法》(下文两项规定合并简称《管理办法》)针对多用途预付 卡业务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而言,在53 号公告中所包括的适用增值税的预付卡仅包括受商务 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预付卡. 《管理办法》中定义的单用途预付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实体卡(磁卡、 芯片卡、礼券等)和虚拟卡(有效密码、代码、图形以及生物信息等). 正如上文所提到,随着数字化的进程, 预付卡 不再局限于实体卡片, 电子形式的预付卡愈发常见,如电子礼品卡.53 号公告力图将适用范围 扩大至所有可用于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款本质界定预付卡,而不考虑 其介质或形式.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随着数字支付系统兴起的 虚拟 预付卡 在未来也将适用相关增值税规定. 尽管如此,53 号公告仍存在不明确的地方: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兑换特 定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卡(例如兑换指定家电的预付卡),而不适用于未 指定兑换货物或服务仅标明金额的普通预付卡(例如价值

100 人民币的 预付卡).另一点尚未明确的是,如果售卡方并未按《管理办法》进行 备案登记或遵守其他要求,其发售的预付卡是否也需要遵循一般预付卡 的增值税规定. 兑付时而非发售时产生纳税义务将对相应的会计处理有何影响?

53 号公告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增值税在预付卡兑付时缴纳,而非发售时. 基于预付卡意味着对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支付,53 号公告采用的税务处理 本质上是对纳税人优惠的.之所以说此规定是优惠的,是因为销项税的 发生时间从发售时延后至预付卡兑换时.正因如此,界定一个支付手段 是否属于 预付卡 的范围十分重要,这将对纳税义务时间以及是否可 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影响. ?

2016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6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 有限公司― 中国外 商 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在兑付时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解决了一个重要问题:假如增值税是在发售 时缴纳,因为预付卡可用于购买对应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多种的货物或服 务,预付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将很难决定.而在兑付时缴纳增值税,销 售方可以明确适用税率. 发售预付卡的商家需要确认自己的财务系统已经调整为在兑付时计算增 值税.对于很多商家,相较于发售时,在兑付时计算增值税与他们采用 的会计处理更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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