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2 |
依据和目的 为了优 化落实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依据CCAR-66《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制定本咨询通告. 本咨询通告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以下简称执照) 基础部 分的申请与颁发、机型 / 项目部分的申请与签署、执照续签申请及 续签等进行规范.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用航 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考管中心) 以及申请 和持有执照的人员. 3.撤销 本咨询通告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016 年6月7日生效的 AC- 66-01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指南》 和2014 年6月30 日生效的 AC-66-06《 外国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临时批准 和短期认可指南》同时撤销. 4.说明 4.1 背景说明 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 ―
1 ― 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提出的 简政放权 要求,在 已经将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 和 国外(境外)民用 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 纳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统一进行 资格管理后,本咨询通告继续优化管理,对维修人员执照专业进行 调整并实现执照格式的统一. 4.2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专业划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
8 个专业: 1.航空机械专业,其英文代码为 ME;
2.航空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 AV;
3.航空器结构,其英文代码为 STR;
4.航空器动力装置,其英文代码为 PWT;
5.航空器起落架,其英文代码为 LGR;
6.航空器机械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MEC;
7.航空器电子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AVC;
8.航空器电气附件,其英文代码为 ELC. 其中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a)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TA;
(b)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 PA;
(c)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TH;
(d)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PH. 4.3 申请材料的提交 持有国外 / 地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的申请,由运 ―
2 ― 营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其他申请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外,还应将申请材料信息在系 统网站上提交. 4.4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执照管理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根据《 关于委托运动类航空器维 修人员执照及部分持续适航管理工作的函 ( 民航函 〔 2014〕
1272 号》,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国家体育总局按照《 运动类航空器维 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具体可以登录国家体育总局航 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网站 http: / / hgzx.sport.gov.cn 查询有 关信息. 5.定义 5.1 新增专业 指已经持有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 5.2 新增类别 指已经持有 ME 专业执照的人员申请增加现有类别之外的其 他类别. 5.3 考试地点 指被评估合格,可以执行执照考试任务的场所. 5.4 系统网站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网站 (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 mp.caac.gov.cn). 6.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 ―
3 ― 6.1 申请条件 6.1.1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申请人申请条件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a)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