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9-06 |
1 ― 附件
3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行政处罚标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 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 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 果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 果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5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导致频繁投诉举报
3 次以 上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后 果严重,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 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重点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2 ―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行政处罚标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 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 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 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逾期未拆除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或者逾期未 拆除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 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 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 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 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
3 ―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行政处罚标准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 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 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治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 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 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 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 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 未按照规 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 常运行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 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 第一款 按原条文执行 第二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停止使用,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4 ―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行政处罚标准 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处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 的 责令停止使用,处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 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犯三次以上或者当事人 当年度再犯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整治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 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 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5 ― 行政处罚依据情节与后果行政处罚标准
(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 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四)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 求采取抑尘措施的. 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治,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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