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02 |
一、办理机构:州工信委
二、适用事项:跨县市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核准,业务
电话:3222862.
三、监督
电话:3238892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州(县、市、 区)政务大厅工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 审查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申报标准,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及主要 领导审查与决定. 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 料.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全部补 正申请 材料的,予以受理. 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 依法 举行听证. 州工信委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办理机构:州工信委(州大数据局)
二、适用事项: 1.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处罚,业务
电话:3223433;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业务
电话:3223433;
3.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业务
电话:3223433;
4.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危及电 力设施安全的处罚,业务
电话:3223433;
立案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 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证件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 收集有关证据 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当场交付当事人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提 出处理意见. 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符合听证情形 的, 公告并举行 听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 报所 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应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救济权. 决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 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 书5.对盗窃电能的处罚,业务
电话:3223433;
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业务
电话:3230611;
7.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 的处罚,业务
电话:3230611;
8.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业务
电话:3230611;
9.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业务
电话: 3230611;
10.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