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2 |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 元?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7/4 - 2019/7/5 2019/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5月1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59,392,21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8,660,208.53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9/7/4 - 2019/7/5 2019/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全部由公司自行发放,包括有: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员工持股计划;
无锡国联金融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红利所得税率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23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股东,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红利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10%,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0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 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2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