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2 |
3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4〕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 〔2013〕
101 号),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张龙 毛剑英
电话: (010)66556989
66556461 传真: (010)66556988 附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 年4月3日―4―附件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 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 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 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 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 三废 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 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 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 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
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 营活动的单位;
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
4)尾矿库;
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
6)军事设施;
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
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
5 ― 《环境保护法》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安全生产法》 ;
《消防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 35号)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 ;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 〔2010〕 113号) ;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十二五 规划》(环发〔2013〕20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 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2.2标准、技术规范 ―
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