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2 |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民诚新型墙体材料厂煤渣堆场未设置可 靠的作业岗位,工人陈协安使用工具下煤作业时,煤渣堆上方滑 坡,陈协安被煤渣掩埋,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佛山市高明区明城民诚新型墙体材料厂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不落实.一是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厂 A 车间、B 车间 分别由合伙事务执行人郑春明、 郑建团负责管理, 两个车间财产、 管理相互独立,该厂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等与实际 不符,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未签订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制 定下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未按规定对新员工开展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
5 员工开展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 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使工人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三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虽然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但没有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班组日检、 车间周检、厂月检的安全检查,没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未 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 施,消除煤渣堆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四是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 演练,编造应急演练记录,该厂提供的
2018 年1次、2019 年1次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但该
2 份应急演练的内容、图片完全 相同,且没有参加演练人员签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1 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 的规定. (2)郑春明,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煤渣堆场事故隐患;
未组 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置方案演练.
6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