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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5-201 代替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of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发布 环境保护部―8―目次前言.

9

1 适用范围.1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

3 术语和定义.10

4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的组成.12

5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性能要求

14 6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监测站房要求

14 7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安装要求

15 8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技术验收要求

18 9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24 10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要求

25 11 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监督考核

29 12 数据记录与报表.3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 CEMS 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3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烟气 CEMS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4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烟气 CEMS 输出参数计算方法.4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烟气 CEMS 安装调试检测原始记录表.4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烟气 CEMS 安装调试检测报告.59 附录 F(规范性附录)烟气 CEMS 验收报告.7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烟气 CEMS 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原始记录表.78 附录 H(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现场检查表.88 附录 I(规范性附录)CEMS 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89 ―

9 ―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联网、验收、运行维 护、数据审核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T 75-2007)的修 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细化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采样平台、 安装位置要求以及经验收 合格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到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后的数据审核和处理要 求;

――加强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

――简化了各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

――补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调试检测和比对监测的方法、 技术要 求和相关记录表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2007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I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 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 (HJ/T 75-2007) .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0 ―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s,以下简称 CEMS)中的颗粒物 CEMS、气态污染物(含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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