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02
1 中邮富富余财富嘉 C 款两全保险 (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在 某些年度可能为零.

保险期间内, 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 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 我公司会向您提供每个会计年度 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 各项内容均以保 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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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简称: 财富嘉 C 款

(二)产品提供的保障 责任类型 责任描述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

180 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 105% 的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全残或

180 日 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全残,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给付 105%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满

18 周 岁且未满

41 周岁的,给付 160%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到达 年龄满

41 周岁且未满

61 周岁的,给付 140%的已交保险费;

被 保险人到达年龄满

61 周岁的,给付 120%的已交保险费. 注: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条件及内容详见保险条款.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 已交足

2 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 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含一次交清)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 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四)保险合同权益 您在保险期间内可以享有如下保险合同权益:

1、保险单质押借款 保险期间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借款 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 80%,具体可借款比 例以本公司当时规定为准,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考虑公司资金成本等因素后确定, 具 体可向我公司查询.

3 您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之日,若您未能偿清借 款本息,则以未能偿清的借款本息为基础按我公司当时的借款利率进行计算利 息. 我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若 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未能偿清,则我公司有权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 自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时起, 本合 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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