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02 |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合 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 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富德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 (分红型) (2017 版) 条款 第4页共12 页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一)导致身故或全残(释义二) ,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 ,本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 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 息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释义四)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释义五) . 3.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 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因意外伤害事故 (不含猝死 (释义六) ) 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 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年龄系数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金额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已达年龄 年龄系数
0 周岁至
17 周岁 120%
18 周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