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02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5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正文

6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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