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07-02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9年团体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广东省律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 乙方(保险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大厦2区37层02-0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 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其协会内注册律师会员向 乙方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以及其协会内注册律师会员自主投保终 身重大疾病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出具的保险 单、所附《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批单及批单申请等均属于保险 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所述内容与保险单、 《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有冲突之处,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一部分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一、保险期间 本协议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期 限一致.乙方收到甲方为首批投保人员所缴纳的保险费后,约定自二 零一九年六月一日零时起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止, 为 期一年.

二、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按本保险协议参加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以下三类人员: 1.一类人员:本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甲方所属注册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 (不含公职、法援律师),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 2.二类人员: (1)甲方所属的公职律师、法援律师;

(2)甲方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实习人员(已 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

3、三类人员 行政辅助人员. 三类人员投保以律师事务所 (含法律援助机构) 为单位自主投保, 投保人数为统一全员且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追加投保 本协议接受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及三类人员自主追加投保一份 (整数10万保额),即总保险金额最高20万元.

(三)增减被保险人 本协议的保险为记名投保, 甲方新增加的律师会员 (指本合同生 效之日起新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及由外地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律师) 以律师执业证载明的发证机关的发证日期之次日起即作为新增被保 险人;

实习律师以各地律协上报日为限作为新增被保险人. 投保人自本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个季度向保险人报送一 次增加被保险人清单, 但乙方对新增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起始时间 则自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上记载的发证日期次日起据实 计算(实习律师按各地律协上报日计算),保险费用亦按实际增加被 保险人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据实计算.报送日期不得超过发证日90 广东省律师协会 天,否则按报送日期计算.

(四)被保险人置换 本协议有效期内, 甲方有权根据律师会员迁出广东执业等会员 资格终止的情况, 每季度通过书面通知方式以新增律师会员对变动后 的被保险人进行置换, 但被保险人的置换应以新旧被保险人的保险期 限不存在重复为条件. 对于甲方将被保险人置换的人数不计入前述增 减被保险人的范围.

(五)保险金受益人 除保险单另有载明外, 保险金受益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三、投保手续和投保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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