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2

3 被保险人死亡时,本保险契约仍为继承人之利益而存在,不适用第一项之约定. 第九条 建筑物之倾倒 本保险契约承保之建筑物非因承保之危险事故所致全部倾斜、倒塌或变移,致使该建筑物全 部不能使用时,本保险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依跋钤级ㄋ罩,其终止后之未满期保险费已交付者,本公司应按日数比例返还之. 第十条 保险契约终止与保险费返还 对於本保险契约,要保人有终止之权.要保人终止契约者,除终止日另有约定外,自终止之 书面送达本公司当日午夜十二时起本保险契约效力终止,对於终止前之保险费本公司按短期 费率(如附表)计算. 本保险契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得终止契约:

一、保险费未依本保险契约第六条之约定交付时.

二、本保险契约生效后未逾六十日时.但本保险契约为续保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项约定终止契约者,应於终止日前十五日以书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终止本保险 契约后应返还之未满期保险费应按日数比例计算,并於终止生效日前返还之. 第十一条 危险发生之通知 遇有承保之危险事故发生时,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应於知悉后 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为通知者,对於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权利之保留 本公司於接到危险发生之通知后,为确定赔偿责任所为之查勘、鉴定、估价、赔偿理算、证 L集以及依诙盘醯谝幌钪χ玫刃形,不影响本公司於本保险契约所得行使之权 利. 第十三条 维护与损失防止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应定期检查、随时注意修护、备置基本消防设备,对通道及安全门应 保持畅通.本公司得经被保险人同意派人查勘保险标的物,如发现全部或一部处於不正常状 态,得建议被保险人修复后再行使用. 第十四条 损失扩大之防止 遇有本保险契约承保之危险事故发生时,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之措施,以避免 或减轻保险标的物之损失,并保留其对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权利.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前项义务所支出之费用,本公司於其必要合理围内负偿还之责.其 偿还数额与赔偿金额,合计虽超过保险金额,仍应偿还.但保险金额低於保险标的物之价值 时,本公司之偿还金额,以保险金额对保险标的物价值之比例定之.

4 第十五条 消灭时效 由本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该款之规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於危险之说明,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者,自本公司知情之日起算.

二、承保之危险事故发生后,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申诉、调解或仲裁 本公司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有保险赔偿请求权之人对於因本保险契约所生争议时,得 提出申诉或提交调解或经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其程序及费用等,依相关法令或仲裁法规定办 理. 第十七条 契约内容之变更 本保险契约之任何变更,非经本公司签批同意,不生效力.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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