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03 |
2018 年12 月28 日作出 (2018) 浙0324 破申
36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温州乐伽图鞋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乐 伽图鞋业公司 ) 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北京浩天安 理 (温州) 律师事务所为乐伽图鞋业公司管理人.
受理破产申请后, 乐伽图鞋业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 债务清偿无效;
有关乐伽图鞋业公司的财产保全措 施解除, 执行程序中止;
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 裁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
有关乐伽 图鞋业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 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乐伽图鞋业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19 年2月18日以前向乐伽图鞋业公司管理人 (地址浙江省温 州市车六大道
577 号财富购物中心
1902 室;
邮政编 码: 325002;
联系人黄建明,
电话: 15868141748) 申报 债权.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行使权利.乐伽图鞋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乐伽图鞋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 付财产.
二、 本院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8时30在永 嘉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 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 乐伽图鞋业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 实, 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 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 乐伽图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财务管理人员和其 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481民初6652号 叶向阳、 郑尚斌: 本院受理原告程厚伟诉你们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 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叶向阳归还原告借款1024484 元并支付利息等;
被告郑尚斌对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
100000 元.自 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424民初6702号 熊列春: 本院受理原告董邵根诉被告熊列春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因你方下落不明, 本院向你方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 事裁定书 (转程序、 财产保全) 、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 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 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 如不按时 领取, 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 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30 分 (遇节假日 顺延) 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916号 程校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玉泉与被告程校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本院 (2018) 浙0502 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