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03 |
4 若企业存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废水, 则应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和未经处理的废水混合点进 行监测. 采样前应检查并确定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并按 HJ/T 91-2002 中5.1.2 和5.1.3 的规定执行采样点登记与管理. 采样记录中应详细记录采样点位具体位置,绘制采样点位图,采样记录可参见附录 A 中相关表格. 4.4.4 采样断面及位置 水深大于
1 米时,应在表层下 1/4 深度处采样;
水深小于或等于
1 米时,应在水深的 1/2 处采样,采样位置应靠近采样断面的中心并符合 HJ/T 92-2002 中6.3.2 的要求. 4.4.5 采样器具 4.4.5.1 采样器具的要求 采样器具应能够标记采样深度,材质和结构应符合 GB 12998-91 的规定. 4.4.5.2 采样器具的清洗 采样器具的清洗按 HJ/T 91-2002 中4.2.3.1 的要求执行. 4.4.5.3 采样瓶抽检 采样人员定期抽检采样瓶并记录,质控人员随机核查.每批已清洗的采样瓶抽取 3%, 检测其待测项目(不包括溶解氧、生化需氧量、细菌等特殊项目)能否检出.若检出,可根 据该项目分析精度要求确定是否合格. 一旦发现不合格采样瓶, 应立即对采样瓶来源及清洗 状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给予纠正. 4.4.6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应符合 HJ/T 91-2002 中5.2.2 和5.2.3 的规定.采样现 场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 HJ/T 92-2002 中9.2 的要求.样品采集记录可参考附录 A. 4.5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 分析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应符合 HJ/T 91-2002 中11.5 的规定,同一实验房间内不得安排 相互影响的监测项目. 4.6 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 4.6.1 分析测试 4.6.1.1 分析方法 HJ/T XX-2007
5 分析方法按 GB8978-1996 和有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若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未 在上述标准中作出规定,其分析测试方法可参见 HJ/T 91-2002 中6.2. 开展新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时, 应对该项目的分析方法进行适用性检验, 了解和掌握 分析方法的原理和条件. 4.6.1.2 稀释操作 当样品浓度超过检测上限并需要稀释时,宜移取 10.00ml(包含 10.00ml)以上样品进 行稀释,并尽可能一次完成.对于必须逐级稀释的高浓度样品,应在稀释前制定逐级稀释操 作方案. 4.6.2 实验室内质量控制 4.6.2.1 全程序空白 每批次监测样品应做全程序空白样品, 以判断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可根据分析方法的需........